通知公告
 
常州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
更新时间:2022-05-06 点击:3309


常州市财政局文件

常财购〔2022〕5号

 

 

常州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

 

各辖市、区财政局,常州经开区财政局,市各有关单位,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:

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市场环境,减轻企业负担, 规范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管理,根据财政部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》、江苏省财政厅《关于印发<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>的通知》和《关于规范江苏省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标准的通知》规定,针对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,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,现就规范我市政府采购专家劳务报酬标准通知如下。

一、适用范围

   本通知所称政府采购专家是指经江苏省财政厅选聘,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,纳入江苏省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;按相关法律法规程序,采购人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。


二、政府采购专家劳务报酬范围及标准

政府采购专家劳务报酬由评审费、异地交通费两部分组成。

1. 评审费

公开招标、邀请招标、竞争性谈判、竞争性磋商、框架协议项目:半天 500 /人,超过半天的,每超过 1 小时增加 100 / 人,每天*高不超过 1000 /人。

单一来源、询价,以及论证、复审、需求调查、履约验收等项目:2 小时以内的300 /人,超过 2 小时的,每超过 1 小时增加 100 /人。

开标后项目未进行评审的,200 /人;项目评审后中止程序的,按实际评审时间计算,参照上述标准执行。

对于政府采购专家未在规定时间参加评审的,纳入评审专家信用管理记录,迟到 15 分钟以上 30 分钟以内的,扣 100 元;迟 30 分钟以上的,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评审资格。

评审时间从专家签到时间开始计算,至评审报告签署完成时结束。

2. 异地交通费

采购人可邀请异地政府采购专家参与评审,常州市区包括武进区、新北区、天宁区及钟楼区专家参加溧阳市、金坛区或

溧阳市、金坛区专家参加常州市区评审的,交通费 80 元/人; 专家所属地区以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登记为准。

省内专家常州市范围以外的参加评审的,交通费 200 /人; 省外专家参加评审的,交通费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据实审核报销。

三、政府采购专家劳务报酬列支渠道及支付方式

集中采购机构、部门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费、异地交通费应由集中采购机构、部门集中采购机构负责支付;社会代理机构及部门、单位自行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费、异地交通费应在项目经费内统筹安排,由采购人承担支付责任,不得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支付;政府采购专家劳务报酬应通过转账方式支付。

四、其他事项

1. 评审期间需用餐的,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工作餐标准提供,不再另行支付伙食费。评审期间异地政府采购专家需住宿的,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支付。

2. 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政府采购专家劳务报酬;不得向政府采购专家以外人员支付评审费;不得向本系统、本单位的采购人代表支付评审费。

3. 政府采购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,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,不得获取劳务报酬,

已经支付的应予收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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